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
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長壽府發〔2020〕35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長壽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第18屆第104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長壽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公共投資建設項目質量和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9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且擁有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包括:
(一)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50%以下,但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與非國有投資主體合作建設,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四)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通過政府定價、特許經營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開展審計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區審計機關負責我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真實、合法、合規和效益情況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立項審批、投資概算等環節的監管。
區財政局負責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的監管。
區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造價、項目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監管,特別要對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決(結)算辦理和合同履行等情況審核與監督。
第四條 區審計機關要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投資政策落實、重大決策、投資績效、資金使用、項目管理、環境保護等關鍵環節,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對重點建設領域、重點建設單位以及市政、水利、農林、土地整治等專項資金安排項目可開展建設管理審計或審計調查。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決(結)算審計、跟蹤審計等。
第五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其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可研、勘測、設計、環評、招標、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和個人為審計調查對象。區審計機關對審計調查對象與項目資金有關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六條 建立政府投資信息資源整合機制。區級有關單位、部門應支持區審計機關建立政府投資審計電子數據庫,通過長壽區電子政務內網或長壽區電子政務外網承載,并接入共享平臺。投資領域涉及的各部門、各項目業主單位要向區審計機關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竣工和監管等完整的紙質資料及電子數據,配合審計機關建立投資審計項目基本信息庫,做好投資項目在線審批平臺與審計機關的對接工作,推動政府投資領域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成果共用。
第七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由區財政納入區級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審計計劃
第八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年度計劃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以下簡稱投資審計計劃)應明確建設項目、被審計單位、審計類型、審計時間等。
未納入投資審計計劃管理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不得實施審計。
第九條 取消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必審制度。區審計機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按照確保質量、防范風險、科學合理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做到審計項目計劃與審計資源能力相匹配。
(一)審計計劃審批流程:區審計機關編制計劃草案→區黨委政府初審→市審計機關審核→區委審計委員會審議→市審計機關下達計劃。審計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應按照程序報批,不得實施計劃外投資審計項目。審計計劃審批流程,根據市委審計辦、市審計機關相關要求適時調整。
(二)被審計單位未辦理或不按規定辦理決(結)算的項目不得納入審計計劃。被審計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自主辦理完成或者委托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辦理項目結算和竣工決算,并在項目決(結)算完成后的1個月內將決(結)算結果報區審計機關。
區審計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審計計劃,經批準后進行審計,發現結果不實的按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堅持造價、質量、管理、財務、績效“五審”并舉。具體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項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況;
(三)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四)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等管理情況;
(五)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情況;
(七)投資績效情況;
(八)特許經營活動情況;
(九)有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重點關注和揭示下列事項:
(一)決策失誤或者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
(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者涉嫌犯罪線索;
(三)投資管理體制、機制或者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三章 項目送審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在投資項目審計計劃審批下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格式向區審計機關報送投資項目全套完整的決算和結算資料。
第十三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概算執行情況或竣工決算審計應由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一式二份,原則上其中一份必須為原件):
(一)項目竣工決算自查報告;
(二)項目建設程序中有關文件資料
1.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
2.工程項目立項投資的有關批復文件;
3.項目組織管理機構的設置及批文,建設單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
4.資金來源的有關批文及相關文件;
5.項目概算批復、預算核準文件(包括概算和預算審核報告);
6.概算調整、設計變更、建設內容變更等事項的報批文件及有關機關審查批準文件;
7.工程開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質量評定報告書;
8.招投標文件及中標文件;
9.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環境影響報批、節能評估和審查、地勘報告、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施工許可等文件;
10.其他相關資料。
(三)項目建設合同資料
1.各類施工合同;
2.材料設備采購和安裝合同,以及相關審批文件;
3.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詢價或調價資料;
4.勘察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服務等二類費用合同。
(四)工程結算審核資料
1.項目結算自查報告;
2.投標文件商務部分(含電子版本);
3.施工企業資質證明;
4.施工合同(協議書)以及補充合同;
5.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含電子版本);
6.施工單位編制的項目結算(含電子版本);
7.有效的竣工圖和招投標時的施工圖(含電子版本);
8.經監理單位和被審計單位等單位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必要的專項施工技術方案;
9.設計變更圖紙、設計變更簽證單、技術核定單、現場簽證單、索賠資料、材料(設備)認質認價資料、相關分部分項工程的隱蔽資料(同時提供影像資料)及專項工程相關竣工資料、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出具的檢測驗收資料、工程竣工質量驗收意見書、竣工驗收報告、監理報告、監理日記等工程竣工資料;
10.建設方和施工方對工程項目施工及使用材料的特別說明;
11.保證金的收繳和退還情況;
12.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資料。
(五)項目總結評價報告
項目總結評價報告包含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1)項目情況簡述;
(2)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3)項目實施進度;
(4)項目總投資。
2.項目實施過程總結
(1)項目實施準備工作;
(2)項目建設實施總結。
3.項目主要經驗教訓、結論和相關建議
(六)決算報告及需要的其他資料
1.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及說明;
2.竣工圖和工程造價對比分析說明。
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余資金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3.政府撥款、工程款及其他各種工程費用付款憑證、財務報表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4.項目用地資料;
5.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送審資料審查和交接。區審計機關應指定專人接收送審報告(含自查總結)、承諾書和送審資料。送審資料完整齊全的,由區審計機關開具資料交接清單并辦理交接手續;資料不齊的,不得辦理資料交接手續和實施審計,但應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補充送審資料清單和報送時限。
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書面承諾對本單位提供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審計調查對象提供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審計調查對象應當在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不得拒絕、拖延,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與項目有關的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有關機關應當配合。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七條 審計通知和進點。區審計機關應當組成審計組并在項目實施審計前3日向具備審計條件的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按規定要求召開項目審計進點會。
第十八條 區審計機關開展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參加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確定。
區審計機關應建立社會中介機構選用、考核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區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使用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的工作結果,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復核機制,并對利用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二十條 參加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接受委托審計事項所需的資質;
(二)近3年內未受到過相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處理;
(三)與參加審計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無利害關系,包括未參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編制及審核、結算編制及審核、跟蹤審計及過程控制咨詢工作等。
第二十一條 區審計機關聘用參加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相關專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接受委托審計事項所需的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和執業勝任力;
(二)近3年內未受到過相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處理;
(三)與參加審計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包括未參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編制及審核、結算編制及審核、跟蹤審計及過程控制咨詢工作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區審計機關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對下列工作負責:
(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決(結)算審計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提交項目審核報告。項目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區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
(二)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準則要求獲取審計證據材料,形成審計取證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三)及時報告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提請解決的事項;
(四)確保審核質量,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保密性作出承諾,并承擔違背承諾引起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五)遵守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八不準”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 區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區審計機關確定的審計組長應對下列工作負責:
1.對被審計單位報送的送審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規范性、合法性進行初審;
2.組織編制項目審計實施方案;
3.起草并送達項目審計通知書;
4.組織審計組開展現場踏勘,督促社會中介機構按照審計實施方案按時出具初步審核結果,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5.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被審計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對初步審核結果開展核對工作;
6.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定結果進行核查,負責完善被審計單位等相關單位的簽字等手續;
7.審核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
8.組織編制并審核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移送處理書、專題報告、審計信息等審計文書;
9.填報審計項目臺賬和報表;
10.按審計項目檔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與審計項目相關的資料,建立完整規范的審計項目檔案;
11.負責對接受委托參加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接受聘請的相關專業人員提出初步考核意見。
(二)區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組長報送的下列事項嚴格把關:
1.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初步審核結果的復核情況;
2.社會中介機構和被審計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對初步審核結果的核對情況;
3.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定結果的復核情況;
4.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
5.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文書送審稿;
6.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區審計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一)通過檢查、觀察、詢問、分析、外部調查、重新計算、拍照、錄音、錄像、復制等方法獲取證據;
(二)通過無人機、衛星遙感、地質雷達等技術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體進行檢測獲取證據;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取證方式方法。
第二十五條 區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為被審計單位出具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相關報告進行核查。
區審計機關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可以將審計核查結果和有關部門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區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對有關事實認定的證據材料,應當送相關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核實及確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于證據材料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但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材料仍然有效,審計人員應當注明。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委托辦理項目結算的中介機構、施工單位等負責項目結算的人員到區審計機關辦理工程決(結)算審計時,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單位為其繳納的社保證明(可供查詢)、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八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6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項目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和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區審計機關按照上級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審計事項評價、改進工作建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等。
第三十條 區審計機關認定被審計單位多計工程價款以及其他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第三十一條 區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人員違紀、違法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區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
接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回復區審計機關。
區審計機關應當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第三十二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束后,區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區政府和市審計機關報告審計情況,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和市審計機關報告。
經區政府同意,可以向社會公布有關審計結果。區審計機關通報或公布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時,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 區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限期執行;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協助。
第三十四條 新建公共投資建設項目不得在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強制或變相強制以區審計機關出具的結算審計結果作為調整工程結算的依據。未納入年度審計計劃且招標文件和合同已約定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項目,按進度支付的工程價款不受審計影響,建設單位應及時告知施工單位調整結算審核方式,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五條 區審計機關出具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作為有關部門批準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可作為區管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依據。
第三十七條 區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報送區審計機關。
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區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區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未盡到管理和督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與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不申請回避的;
(六)違反審計工作程序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
區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三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區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區審計機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不按規定報送項目結算或決算結果的,由區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責任,并將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年度綜合考核。
第四十二條 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多付工程款的,責令限期追回。多付工程款未追回造成重大損失,區審計機關認為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審計發現審計調查對象以高估冒算、虛報套取、關聯交易等方式騙取項目資金的,區審計機關按照《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批準竣工財務決算,由區審計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區審計機關認為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四十五條 區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區審計機關。
(一)違反規劃、征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四)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的;
(五)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未按照審批文件確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實施建設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參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未恪守職業準則、執業規范,出具不實報告的,區審計機關應當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項目審計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區審計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機關作出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機關作出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區政府裁決,區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12月11日印發的《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長壽府發〔2018〕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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